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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规定 | 鼓励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 关于实施强农兴市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省山区综合开发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开发利用我市山区资源,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
实施"强农兴市"战略,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充分发挥土地效益,确保土地使用者合法权益
(一)坚持落实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政策。
(二)适当延长土地承包期。凡用于造林、种果、养殖的山坡地,可延长承包期30-50年。在承包期内可依法转包经营。
(三)建立土地使用权的合理流转机制。在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土地承包者以土地入股、出租和转包经营。在规划连片种植的地方,土地承包者要服从统一规划,可参股或转让经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统一规划开发。对既不经营又不转包的,所属镇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安排给有能力者开发经营。
二、放宽经营权限,大力扶持发展种养业
(一)对从事造林种果的企业和经营者,实行"谁种植、谁管理、谁受益"的政策。
(二)在规划连片种植水果及丰产林范围内,所有林木要及时依法砍伐,所砍伐的林木免收市内规费。若属工程林,原则上由经营者再投入资金改造种果。原营造工程林投入的资金,以所伐林木的全部收入偿还,不足部分从以后的水果、木材收入偿还。无能力改造工程林的原经营者可转让经营,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他人前来开发。工程林转让经营后,所砍伐林木的收入全部用于偿还原营造工程林投入的资金,如仍不足抵偿的,继续由原经营者负责。
(三)凡属规划连片种植水果和丰产林的,有关部门要免收林果生产合同的公证费、手续费。凡在25度以下山坡种果和连片改造低值疏残林的,林业部门要免收60%的木材经营管理费,并将收取的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60%返还给投资者。
(四)在统一规划连片造林种果的区域内,25度以下山坡地的年租金原则上不得超过30元/亩;旱田、耕地年租金不超过200元/亩,具体由土地承包者与所在镇政府协商确定。对开发荒地造林种果的地租,在收益前可不收或低收,待有收益后逐步兑付结清。1994年以来连片开发种植10亩以上的水果基地,投产后5
年内在完成特产税任务的前提下,每年由所在镇财政给予每亩30元奖励。
(五)承包开发经营的土地发生权属争议的,由争议的双方通过行政和法律途径解决,不得阻挠和影响经营者开发经营。
(六)凡年饲养肉猪达10000头以上的养殖场,经有关部门核实、 检疫合格并完税后,允许经营者自行屠宰肉猪和上市经营。
三、提供用地优惠,扶持发展龙头企业
(一)凡确定为龙头企业的,国土部门要优先优惠安排其建设用地,企业除支付土地补偿款、附着物补偿款、青苗补偿款和上交国家、省、阳江市属税费外,本市属规费全免。
(二)市区范围内"三通一平"的企业建设用地,出让最高限价为6万元/亩;镇级"三通一平"企业建设用地,出让最高限价为4
万元/亩;荒坡地出让最高限价为1万元/亩。
(三)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以银行帐户资金为准,下同)建设用地,
可按上述地价优惠20 %;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上述地价优惠30%。对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购地款可在1年内分期付清。
(四)租赁"三通一平"的土地兴办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 元的标准收取租金,租期可在5年以上。租赁期内或期满后,
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土地办企业,可按优惠地价计算。
(五)对龙头企业新安装的用水设施,减半收取自来水用户建设费、房地产开发区报装用水建设费,新入户的电网建设费、增容费可分期付款。对月用电量在20万千瓦时(含20万)以上的新建农业龙头企业,5年内在丰水期(每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享受8折电价优惠。
四、扶持搞活农产品流通
(一)对投资建设农产品市场,实行"谁投资兴建,谁管理受益"的政策,市场建设期间市属规费全免。
(二)凡本市和外地商人参与农产品流通,有关部门在交通、资金、场地、水电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
(三)政府设立专项基金,每年对参与农产品流通有突出贡献的专业大户进行一次表彰奖励。
五、其他优惠政策
(一)凡投资达200万元以上开发农、林、牧、渔业项目的, 建设期内市属规费全免。
(二)对种养大户、龙头企业颁发期限优惠政策证书,规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违者则按乱收费论处。
(三)本规定尚未提及而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执行,上级和我市均有规定的,按最优惠标准执行。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1999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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