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规定 | 鼓励投资办企业的若干规定 | 关于实施强农兴市的决定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增创经济发展新优势,推动我市经济上新台阶,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一、鼓励优先发展的项目
(一)交通、能源、通讯和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
(二)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附加值高的以出口外销为主的高新科技工业项目;
(三)农、林、牧、渔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项目;
(四)旅游业、各类专业批发市场等第三产业项目;
(五)投资者以收购、兼并、承包、租赁、入股等形式参与我市公有制企业改制的项目。


二、企业用地优惠
(一)市区范围内"三通一平"的企业建设用地,出让最高限价为6万元/亩;镇级"三通一平"的企业建设用 地,出让最高限价为4 万元/亩;荒坡地出让最高限价为1万元/亩。
(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以银行帐户资金为准,下同)建设用地,可按上述地价优惠20 %; 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可按上述地价优惠30%。对建设资金确有困难的企业,购地款可在1年内分期付清。
(三)租赁"三通一平"土地兴办企业,按每月每平方米1 元的标准收取租金,租期可在5年以上。租赁期内或期满后, 原租赁者如需购买该土地办企业,可按优惠地价计算。
(四)土地使用权期限为50年。在此期限内,经市政府批准,在不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企业土地可以进行转让或抵押。
(五)对征而不用、购而不建的企业用地,如闲置期超过1年的, 则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待遇;闲置期超过2年的, 依法无偿收回其土地使用权。
三、用电用水的优惠
(一)新建企业月用电量在20万千瓦时(含20万)以上的,5 年内在丰水期(每年4月10日至10月10日)可享受8折电价优惠。
(二)新建企业用电用水增容费可分期付款。
四、实行减免各种规费的优惠
(一)投资兴建交通、能源、通讯和市政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内市属规费全免。
(二)投资兴办高新科技、技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附加值高的以出口外销为主的工业项目,除享受国家与省的有关优惠政策外,建设期内市属规费全免。
(三)投资200万元以上开发农、林、牧、渔业项目, 建设期内市属规费全免。
(四)投资开发旅游资源、兴办各类专业批发市场,市属规费全免。
(五)投资400万元以上兴办各类企业,允许其亲属2至5 人免费迁入企业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
(六)企业新建或扩建厂房,减半收取市政配套费。
五、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一)本文述及的各类企业和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经有关部门同意,可先动工后补办手续。
(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可接受投资者的委托,代办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论证、合同章程的起草、立项报批、工商登记、购地报建、税务登记、员工招聘、户口申报、企业人员出境等各类商务手续,提供有关咨询服务。
(三)新办企业在手续资料齐备的情况下,属本市审批权限的,保证在1个工作日内审批;需报上级审批的,保证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上报,并积极协助催办。
(四)新办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报建之日起1 年内完缴报建税费。
(五)有关部门向企业收费时,应出示由市物价部门核发的《行业缴费监督手册》、《收费监督卡》和《收费许可证》,并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或发票。凡不亮证收费或不开具统一印刷收据或发票的,企业有权拒缴。
(六)企业在经营管理上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可依法自定招工办法、工人工资标准和管理制度。
(七)在选举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在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外商投资者的比例,以充分发挥其参政

、议政的作用。
六、有关说明
本文所指市属规费为本市收取和留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服务性收费,不包括上缴中央、省和阳江市的收费和有关证照、表、卡等的工本费。
本规定尚未提及而上级有政策规定的按上级政策规定执行,上级和我市均有规定的,按最优惠的标准执行。
(1999年8月18日)